离婚商标归属应该如何判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成立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以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并成为商标持有人,或者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名义申请注册。离婚时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或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现双方要求商标归属。如果双方都以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夫妻之间就不存在问题,商标所有权应该归公司所有。只是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如果继续拥有公司的产权,就必须给对方适当补偿这个商标的经济利益。但当一方要求法院判决其继续享有该商标的许可权时,则是一个法律问题。特别是,双方都对商标的形成和普及做出了贡献。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使用,法院能否以判决的形式批准其使用?我们认为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使用权和禁止权。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单独使用该商标并取得经济利益,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该注册商标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使用。事实上,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是使用权的一个方面。既然是商标使用权,法院可以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判决给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