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微信商家是否应纳入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微信的出现,一些通过微信平台从事商务活动的群体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新的行业——微信商务。但此次发布的电商法二审稿并未将微信业务纳入电商法的监管范围。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将微信业务纳入法律监管范围”的建议。

△资料图/来自视觉中国

会员:电商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针对假货横行、维权难等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草案的第二稿提出: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

对此,委员们建议,除了明确电商平台中经营者的责任,还应明确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毅斌:

我建议增加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对通过其平台销售的商品的质量和真实性负直接责任。电子商务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由平台经营者与平台经营者协商解决。

委员:电商立法怎么可以无视微信业务?

二审稿对电商平台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但对野蛮生长的微信业务该如何监管?这也是消费者最关心的话题之一。在昨天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们也发表了意见。

以微信业务为代表的个人网商成为投诉的主要对象。

中消协公布2017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7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远程购物投诉22804件,占销售和服务投诉的53.1%。在远程购物中,以微信业务为代表的个人网商是主要投诉对象之一。

因为微信业务中部分经营者为个人,是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的“三无”经营者。另外,商家没有实名制注册,可以随时删除好友或者更换账号,可以规避法律责任。而且一旦消失,消费者很难找到对方,维权难度加大。

△资料图/视觉中国

委员:微信业务也应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对于微信业务存在的问题,委员们建议,微信业务与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经营者一样,也应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

该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自建网站、平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并不包括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微信业务,从该条的很多条款来看也不适合微信业务。

微信业务应该纳入电子商务法,否则电子商务法其实只是一个电子商务平台法规。2016年,微信业务从业人数已经达到3000万,品牌销售额达到5000亿,今年将达到8000亿以上。因此,建议《电子商务法》纳入法律条款,对微信业务进行推广和规划。总之,微信业务应该纳入电子商务法。

如果微信业务规范得好,可以防止作弊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