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商标提出异议
法律分析:1。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一)委托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2)由申请人直接办理:在商标局注册大厅直接办理;通过邮政或其他快递公司提交。
二、商标异议申请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
(2)明确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副本;
(4)经异议人盖章或签名确认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5)商标异议官费每类5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不予注册,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