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保护办法

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造成《商标法》规定的不良影响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某种联系,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自驰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在判断上述行为是否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时,应当考虑商标的独创性和驰名程度。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将商标谎称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