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案件的管辖权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严重行为。边肖与大家分享已整理好的假冒商标案件的管辖权。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假冒注册商标罪

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可和企业创牌意识的增强,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假冒他人商标?搭便车?行为也是伴随的,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出现了一些新的形式。面对日益严重复杂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刑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有限,这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极为不利。

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刑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范围明显过于有限,不仅保护对象过于狭窄,而且与注册商品商标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注册服务商标也没有纳入刑法的保护视野,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显然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这无疑不利于有效控制此类行为。难怪有人会这么想?目前,针对部分商标的侵权和犯罪行为依然猖獗,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还有刑法对此类犯罪的立法相对落后、执法措施不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等。为加大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效防控商标犯罪,全面履行TRIPS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类型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的解释》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种类和管辖。

一.受理的案件类型

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商标案件:

(一)对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案件;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商标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

(三)商标专用权归属纠纷;

(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五)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七)在申请诉讼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九)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案件;

(十)其他商标案件。

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受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仍应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事实。

第二,管辖权

上述第(一)项所列第一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外,上述第(二)项所列第一审案件的管辖,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较大城市的1-2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如何识别假冒商标

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权:

1,必须存在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商标所有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的单位带来商誉损害。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害都是损害事实。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的销售行为与商标所有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提供的假冒商标案件管辖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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