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已经发出,但尚未开标。因故不得不取消原招标,重新组织招标,怎么办?依据是什么?谢谢你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书面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取得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已被邀请或者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已经售出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以及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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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要求:
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纸、信息网络或者国家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3、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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