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信息和程序

根据《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商标注册地的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合法资格证明;(二)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和使用的证明;(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级证明,近两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及销售面积、销售量和售后服务措施;(四)商标广告的覆盖区域和广告资金的投入;(五)商标保护措施。

(根据《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公告》,申请人应将《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及近两年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提交当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七条规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提出意见,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

第八条规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提交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认定并公布;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任何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对初步认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提出异议。经裁定无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并颁发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异议经裁定成立的,不予认可。

注:2010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已经完成并公布。http://220.163.86 . 131/read article . aspx?articleid=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