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怎么举证?

实践中,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为由,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将向商标所有人发出通知,提供使用证据。商标所有人需要在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根据商标代理案件的实践,本文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1)指定三年内使用证据。在《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应提交“XXXX XX至XX期间核准使用的商品的使用证据材料”,商标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在此三年期间内,并应反映具体时间信息。比如提供使用证明的时间是2013到2016,所以需要提供这三年期间的使用证明。一般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只会提供最近一次的使用证据,而忽略了三年的期限,这样就很难证明所提供的使用证据。(2)真实的商业用途证据。相关使用证据需要客观真实,避免虚假合同、发票、广告。鉴于不真实的象征性使用,证据的使用在司法实践中也被认为是无效的。比如一般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商标的转让和许可都不是商标的使用,只能在撤销的情况下作为辅助证据。(3)公共使用证据。商标的使用不是为了内部使用,而是要得到相关公众的认可。商标需要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让相关公众知道商标的存在。比如内部办公文具、标牌、办公场所的标志等。通常不能考虑公开使用,它们只能作为辅助证据。(四)避免使用单方提供的证据。所有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形成一一对应,形成完整的商标使用证据链。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和显示商标的产品要一一对应。比如,企业自己打印的发票、收据等单据,只供单位内部管理使用,无法辨别真伪,确认是否存在实际的商业交易,证明力非常有限。通常,如果没有相关合同、订单、发票、付款凭证和其他材料的相互佐证,这种使用证据很难证明。(5)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使用的证据。商标法中商标的使用应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使用。中国的台港澳地区与中国大陆的商标法律制度不同,分属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台湾省、香港、澳门地区制作的使用证据,在撤销第三案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同时,在代理实务中,在撤销三个国外品牌的案例中,由于商标所有人仅提供了商标在香港使用的证据,商标局判定其提供的证据无效。在随后的撤销审查中,商标所有人及时提供了《进入中国大陆海关申报表》,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该商标。一般来说,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商标所有人只能提供一些销售合同、发票、产品照片、产品包装等材料,而不能提供形成证据链的证据材料。即使商标所有人确实使用了该商标,该商标仍可能被撤销。因此,商标所有人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留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商标所有人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日常业务单据可以显示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使用的时间;(2)注意户外广告宣传的及时归档,平时对广告合同、发票、广告载体进行整理装订,必要时进行商标使用公证;(3)相关产品说明书、传单的制作应及时更新,并注明印刷日期,同时保留产品说明书、传单的制作合同和发票;(4)出具的发票内容应尽可能详细地注明具体商标,并与相关合同内容一致;(5)企业必须完善商标品牌档案管理,保留上述交易单据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