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案件中的审判制度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组由商标评审员组成。合议组由3名以上单数商标评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合议制。然而,也有例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事实简单的案件时,可以由商标评审员单独评审。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适用独评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商标局引用的商标在进行评估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的;(二)请求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三)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商标属于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被商标局驳回,且在评审时已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四)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用他人的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在评审时已经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五)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可以由商标评审员单独评审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