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使用他人商标罪的客体?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罪有三种: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是:1)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符合犯罪标准的,构成本罪。2)本罪的客体是他人注册商标的合法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3)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情节严重。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了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保护。侵犯商标专用权表现为生产或者制造假冒商标,其他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销售更多的是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无一例外都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客观上使得大量假冒、伪劣、劣质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和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真假难辨、上当受骗,更有甚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并不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使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强化了犯罪分子的心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本罪的客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多为假冒、劣质、劣质甚至有害的商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未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同种类展出,则不能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销售,是指通过购买、销售、推销或者兜售等方式向他人销售商品的行为,包括批发和零售,请人代销,委托销售。无论行为人采取哪种形式,只要销售数额达到较大数额,就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销售的商品不应该是自己生产、制造、加工的商品。销售的商品不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无商标的商品,或有商标但无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有注册商标但无他人注册商标但有自己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虽有他人注册商标但未在同一商品上使用的商品,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后进行销售,构成犯罪的,则分别犯了两个罪,两者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应当选择重罪,从重处罚。但从两人的法定刑来看,很难说谁轻谁重。考虑到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其商标假冒行为的后续和延伸,以假冒后销售假冒商标的行为定罪为宜,处罚应较重,不能数罪并罚。如果事先与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串通,事后以其名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销售金额达到较大数额,才构成犯罪。虽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大,不构成本罪。所谓销售额,是指销售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全部违法所得,不扣除成本和税款。它与非法所得不同,非法所得是扣除成本后的实际利润,与业务金额不一样。行为人完全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经营额。如果是没卖出去就被查封,这里只有业务金额没有销售金额。没有销售金额或者虽然有销售金额,但是金额不大。一般不能作为犯罪处理,但也不是绝对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犯罪情节恶劣,如屡教不改,或者一旦销售数额将特别巨大,危害严重的,应当以犯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已经售出,但买受人以各种理由未支付销售金额,所以不是没有销售金额,构成犯罪,应当是既遂,而不是未遂。(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构成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依照本条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给他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明知”的范围不能太窄,“明知”不等于“明知”,只要行为人知道所售商品是假货就应该知道。这是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流通处于违法状态,经营者往往在交易时就得到消息,不需要明示。另外,一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是:(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被告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销售的商品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3)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历和知识,可以知道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构成犯罪(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标记、“注册商标”字样、注册商标标记、核准注册名称等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纸、商标带等。是表明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识别标记,包括:(1)在商品上或者在商品的包装、说明书等附件上标注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识、注册标记;(二)印刷在商品或者包装上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及其组合图案;(3)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商标作用的商品的特定名称和外观。商标到期或者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其标志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商标标识。如果是自己的商标标识,是不能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未经授权的商标标识的严重行为。伪造是指无权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即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商标指定印刷单位资格,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合法许可、委托或者授权,私自仿制其风格、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形状、颜色、质地、 他人注册商标的特点和制作工艺制作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非商标所有人委托他人,包括有权印制该商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所谓擅自制造,是指依法享有商标印制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制造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违反委托合同的规定,擅自套印商标标识,虽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商标,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晒版、烫印、模压、烫金、贴花等技术活动。所谓销售,是指销售、兜售或者倒卖伪造或者未经授权的他人商标的行为,包括擅自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合格商标的行为。关于销售行为,只有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才可能构成本罪。如果销售的不是伪造、擅自制造的,比如销售自己的商标标识或者他人真实的注册商标标识,则不构成本罪。伪造、擅自制造、销售,必须是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即使存在伪造或者擅自制造、销售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如果是未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者是已经过期的注册商标标识,不构成本罪。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擅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如果只有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出售,但情节不严重的,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销售金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 12 1《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主商标标识的,违法所得654.38+0万元以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万个(套)以上的。或者虽不符合上述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两次行政处罚的;将注册药品商标供他人使用的;采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或者伪造、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不良社会和国际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