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特斯拉在中国的商标和解?
2013年3月,特斯拉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第5588947号商标的申请。随后,2013年4月,特斯拉就该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2013年9月3日,特斯拉对詹提起两起诉讼,分别称詹侵犯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特斯拉公司声称拥有特斯拉的版权,特斯拉和特斯拉是其品牌名称。詹及其委托的厂商在其商品、网站、微博、报刊上使用上述作品及品牌名称,侵犯了其著作权,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品牌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詹等人停止侵权,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分别就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2014年6月30日,詹将特斯拉、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称特斯拉及其销售商拓速乐公司销售“特斯拉”牌电动车的行为侵犯了其第5588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特斯拉、拓速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特斯拉”品牌。
该案将对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产生巨大影响。受理上述案件后,积极与各方沟通,通过电话交流、安排谈话等方式与当事人进行辩论,最终使双方握手言和,放弃使用“特斯拉”等相关标志。特斯拉公司将放弃向詹索赔损失。调解不仅妥善解决了受理的三起案件,还解决了特斯拉域名纠纷、连续三年取消使用“特斯拉”商标的行政案件、“特斯拉”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行政案件等一系列案件。双方激烈的商标战和平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