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很多纳税人咨询,子公司使用总公司商标和分公司商标时,是否要缴纳商标使用费,缴纳的商标使用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在此提醒纳税人,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时缴纳的商标使用费与子公司使用总公司商标时缴纳的商标使用费是不同的。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商标使用费。商标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一种,《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指企业提供商标权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收入的实现应当按照合同中商品权利使用者同意支付商品权利使用权价款的日期确认。商标权是一种单一的法定权利,也称商标专用权。它是指依法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支配和禁止他人侵犯的非排他性权利,包括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利。

其次,需要明确商标的使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内部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总机构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实体,不能作为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总机构的统一代表应进行汇总纳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管理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可能会采取相对独立的内部分支机构管理,分支机构在企业总公司内部拥有相对独立的资产和经营范围,这就可能使这些分支机构提供类似于独立企业之间的所谓管理服务,比如支付商标使用费。但是,企业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的此类经营活动属于内部经营活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他们不是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要由企业纳税,所以这些内部业务往来产生的费用不计入收入,作为费用扣除。也就是说,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费不需要计入总公司的收入,分公司也不需要计入费用,所以不存在税前扣除的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权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并不是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不得税前扣除的使用费。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不同的独立法人实体,因此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商标使用费的价格应根据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并作为企业正常支出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需要明确商标使用费如何抵扣。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方式进行调整。同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其他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综上所述,母公司应根据企业间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支付的商标使用费的收入,子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只要符合关联企业间的规定,就可以按照所包含的费用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