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天麻协会章程

第一条协会名称:宜昌市天麻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由宜昌市热爱天麻和食用菌的行业专家、教授、科技工作者、技术人员、天麻种植户及其所在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宜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住所:宜昌市夷陵区下堡坪乡鑫源真菌厂。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1)申请注册商标,负责商标使用管理。天麻的标准化生产。

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销售“一站式”服务。

(二)购销、繁育杂交天麻种子、优良食用(药用)品系和从外地引进优选天麻种子。

(3)推广普及“吴红杂交天麻种植技术”、蜜环菌同步栽培技术、天麻有性繁殖育种技术、天麻仿野生高效节材栽培技术、蜜环菌简易家庭繁殖技术。

(4)将上述技术拍摄成VCD光盘,随技术资料一起推广转让。

(五)成立天麻产销部,负责天麻产品、蜜环菌种、发芽菌种、天麻胶囊及其生产系列配套材料的购销和储存、运输。

(六)成立天麻专家组,建立天麻示范基地,广泛开展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组织会员参观并进行学术交流,提高会员的技术水平。

(八)在受益单位成员或个人成员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经济实体或分支机构。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天麻、食用菌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

(2)由理事会通过;

(3)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我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当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卡。

会员在1年内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的,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换届选举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宜昌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核,并报宜昌市民政局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和罢免委员;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处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人数不得超过65438+董事人数的0/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名誉会长、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工作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市科协审核,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名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任2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查,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4)委托执行总裁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处、办事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处、办事处、单位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本会的资金来源是: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市科协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市科协同意,市民政局批准后,于15日内生效。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协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科协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市科协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民政局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科协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注:本章程已于2008年6月23日经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宜昌市民政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