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专有技术投资股份是否提前支付?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标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按照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所得是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自然人以非专利技术使用权投资入股,向公司提供专有技术并取得公司股权,属于提供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取得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公司股权),自然人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2005〕31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在境外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的,个人取得的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但文章发出后,又被撤回。请当地税务部门具体询问如何操作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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