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山化妆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梅杉杉商标侵权案胜诉Shanlana。

在珠海起诉Shanlana的理由;深圳梅山产品标有;“台湾省山拉娜国际有限公司研制”、“台湾省山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台湾省山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等字样。是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深圳梅杉杉反诉;1,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商品名称和专利。2.它是由台湾省香兰娜国际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的..3.商标由台湾省公司转让,但企业名称未转让。4.珠海Shanlana当年的名字不太一样,因为台湾省Shanlana是大股东,业务需要才改成现在的名字。台湾省公司比珠海早成立。5.优秀的产品;台湾省拉娜,不是一个人;Shanlana,三个字6。深圳梅山与台湾省Shanlana合资成立技术研发公司。

珊拉娜珠海公司将深圳梅山和深圳马殷(深圳梅山合伙人)一并起诉。

1.2005年6月30日,深圳市马殷公司被授予(2004)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第2004号718.1.被告立即停止在商品包装上使用“Shanlana”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立即从库存中回收所有印有‘shan lana’字样的货物,并包装销毁;被告人马殷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2.2005年6月5438+2月65438+2月由沈重法民三字第393号判决深圳梅山公司赔偿3万元(原告要求赔偿92万元),并允许其规范使用;“台湾省Shanlana”这几个字不要突出。梅杉杉公司放弃上诉。

3.2006年3月,15 (2005)粤高发民三终字第303号为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深圳中院判决第一、二项;允许被告使用;应当规范使用“经山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山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等字样,消除侵权危险。本案受理费1,0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

这里,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规范使用“台湾省珊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字样,杜绝此案。

在案件审理中,深圳梅山公司得到了国内多位知名教授的支持,召集专家进行论证会。专家们进行了精辟的分析和论证,达成了共识。1.被告在包装上使用的商标是“美珊珊”,与原告的“珊珊拉娜”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根本不属于侵犯商标法的行为。2.指控被告在产品上使用“Shanlana”字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这是对真理本质的理解错误,是对法律条文原意的曲解。一、被告产品上的“台湾省珊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字样确实有“珊拉娜”字样,但这三个字是台湾省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第二,台湾省公司先成立,享有先用权。他的授权不仅是基于双方的协议和授权委托书,而且是国际贸易和外贸企业中常见的,中国法律不禁止;第三,“Shanlana”二字夹在“台湾省Shanlana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制造”中,不单独使用,远未突出使用;第四,“台湾省香兰纳国际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根本不会使公众误认为是“珠海香兰纳”。深圳美姗姗既不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