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是什么,以及
(一)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为标准;
(二)既需要对商标整体进行比较,也需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并且应当在比较对象孤立的状态下单独进行比较;
(3)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掌握上述原则,依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通过公众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普遍关注度来判断。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让消费者在购买这些商品和服务时,能够方便地识别这些商品和服务及其来源。市场上也普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主要受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影响。因此,法官在审理后,在认定筛选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回归到这种情况,以相关消费者和特定经营者的注意为标准。这种关注并不是该领域相关专家的关注。如果专家的注意力过于专业,判断标准可能会过于严格。但是,并不是一个粗心的消费者的注意就能区别于一般的消费者。从他们的关注度来看,可能太广了,可能存在已经构成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我们应该选择最相关的公众通常的、普通的和一般的关注作为标准。这就涉及到对主体行为能力的判断,也就是审判实践中认定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主观标准。在分析、判断、采纳相关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和制作评价证据的过程中,法官应当坚持相关公众普遍注意的标准。
二、准确掌握整体、重要部分和隔离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对比方法。根据市场上消费者对商标的感知规律,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采用商标整体对比、主要部分对比、商标分立的方法来判断商标的相似性,尤其是商标的近似性。(一)整体比较又称商标整体观察比较,是指从整体上观察商标,而不是仅仅把商标的各个组成部分拿出来进行比较。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识别符号,是由整个商标组成的,是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是由组成商标的某些个别元素组成的。因此,当两个商标在具体构成要素上存在差异,但只要作为一个整体融合在一起,由此产生的整体视觉仍可能误导消费者,故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另一方面,如果两个商标的某些组成部分可能相同,但它们整体上不会误导消费者,即整体视觉不同,则不能认为它们是近似商标。
(2)主要比较,又称对商标主要部分的观察和比较,是指对商标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进行重点比较和对比,是对整体比较的补充。这种比较法也是根据消费者对市场上商标和商品的具体感受和记忆而采取的方法。一般来说,消费者对商标的感受和最深的记忆是商标的主体部分或重要部分,也就是对识别商标起主要作用的部分。当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或近似时,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以判定商标近似。
(3)隔离对比,也称商标隔离观察对比,是指将一个注册商标和一个被控侵权商标在不同时间放置在不同的地方进行观察对比,而不是将两个待对比的商标放在一起进行对比观察。这是一种基本的商标对比方法,无论是整体对比还是主要对比都应采用隔离对比。一般来说,消费者在寻找自己想要的商品时,总是根据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在脑海中留下的商标印象,在市场上寻找某种品牌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不同商标的商品一般不会同时放在同一个柜台。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两种商标要同时比较,而是有以前在脑海中见过的商标,并与现在看到的商标进行比较。
在事后的侵权判定中,基于消费者的思维模式,运用孤立观察和比较的方法,可以更真实地反映被控商标引起混淆的可能性和程度。将两个商标放在一起比较,与消费者在市场上的实际购买和交易情况不同,可能会使法官更多地关注两个商标的区别,无法准确判断消费者实际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混淆。
因此,《若干解释》中该条的基本内容是要求法官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综合采用上述对比方法,注意商标给消费者的整体感受,在使用时对比商标的主要部分,孤立地对比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采用这种方法,法官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地判断侵权行为,从而保证办案质量。
第三,判断商标近似中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要素。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显著性,又称可识别性,是指商标在商品或者其包装、服务上使用时,能够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并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商标的显著性是注册商标的重要要素,也是对申请商标进行实质审查的重要方面。对于注册商标,都应该是显著的。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显著性。有些商标在设计上很有独创性,比如文字、拼音字母等。,可以组合成实际不存在的词和意义。属于造词,被控商标类似于“搭便车”,容易识别。对于显著性较弱的商标,判断他人的商标是否与自己的商标近似相对困难。
除了显著性,商标近似性的认定也与商标的知名度密切相关。商标根据其对社会的影响可以分为驰名商标和非驰名商标。在驰名商标或非驰名商标中,商标的知名度有不同的层次和程度。一些违法行为人为了自身利益,往往设计驰名商标甚至与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会导致淡化他人驰名商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因此,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商标容易成为目标,容易被非法侵犯,应给予更充分的保护。判断商标的相似性时,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