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部分驳回和全部驳回的区别
商标局将驳回申请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书面通知申请人。这里分为商标驳回和商标部分驳回。商标法“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驳回——全称“商标驳回通知书”,是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驳回所有商标。也就是说,如果收到通知后15天内放弃复审,则商标注册申请失败。
商标部分驳回——全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是指该商标与前一次申请的注册商标近似,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被注销未满1年,换句话说,商标注册申请成功一半。
收到通知后15天内放弃复审的,通过部分自动初审并公告(公告期3个月),结束后可领取商标注册证;收到通知后15天内申请复审,对驳回部分同时提交商标分案申请的,原商标将生成新的申请号并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结束3个月后取得商标注册证),剩余指定商品或服务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成功后公告期后也将取得商标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