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姓名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姓名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姓名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姓名省)
上诉人不服宝安区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的裁定。XX,并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
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原告股权已登记在被告(名省)名下,争议中的食堂合同收益由北XX收取。原告认为被告(名省)侵犯了其合法继承权的,应当以侵权提起诉讼,其以继承权为由主张权利,不符合起诉条件”(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
仅仅因为案由不符合起诉条件就裁定驳回起诉,显然违反了20xx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通知明确规定:“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和作用,不能把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能以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相应案由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
显然,一审也违反了最高法院的通知。
二、确定案由是法院的职权和责任,当事人没有权利和义务确定案由,原告只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案上诉人在原审中从未说过是继承案由。我不知道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什么。
当然,上诉人并没有认定案由是“侵权之诉”。
上诉人只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至于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陈述,涉及继承、侵权或者合同等词语,不能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三、即使原告的上诉不同于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关系,法院也应行使解释权,当事人应依法变更案由或变更案由。
释明权不仅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
最高法院已经明确,如果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有出入,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行使解释权,告知并询问其是否变更案由。
当事人愿意根据法官释明权变更案由的,法院应当根据变更后的案由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换,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宣判。
不加解释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是违反最高法院规定的。
4.原审法院确定的案由与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不同的,原审法院可以也应当根据调查后确定的案由直接作出判决,不应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通知》明确:“5。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讼纠纷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结案时,根据法院查明的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法律关系的性质,变更案由。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是一样的。
五、根据一审概念,如果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起侵权诉讼,那么一审法院也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因为不存在最高法院规定的侵犯继承权的纠纷。
因为最高法院的“侵权之诉”并没有侵害继承的事由。
所以这个案子永远不会进入实质审判程序,永远在程序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规定,继承纠纷有五种类型:
1.法定继承纠纷:包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关于遗嘱继承的形式和效力、遗嘱继承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和遗赠的冲突的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产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的侵权责任分类如下:
1,监护人责任纠纷
2、雇主责任纠纷
3、劳务派遣员工侵权责任纠纷
4.服务提供者损害责任纠纷。
5.受害人提供服务责任纠纷。
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纠纷
(1)公共* * *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
(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责任纠纷
8.教育机构的责任纠纷
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三)产品运输者的责任纠纷
(4)产品仓库责任纠纷
1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1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1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二)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五)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六)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1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三)因持有、使用高度危险物质造成损害的责任纠纷。
(四)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五)因丢失、遗弃高度危险物质造成损害的责任纠纷。
(六)因非法持有高度危险物质造成损害的责任纠纷
14、饲养动物致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15,物品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1)脱落或坠物致损害责任纠纷。
(二)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三)不明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
(四)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五)阻路责任纠纷。
(六)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
(七)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16、触电人身伤害责任纠纷
17,义务帮助劳动者遭受责任纠纷
18,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责任纠纷。
19,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公证
2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2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22、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军人侵权责任纠纷。
2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伤害责任纠纷
(二)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24、水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二)因水路运输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纠纷。
2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伤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26.申请前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2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28.申请诉讼中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29.申请诉讼中因证据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30.因申请先予执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显然,继承纠纷没有侵权,侵权纠纷没有继承,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之路将永远止于案由之争的门口;众所周知,没有救济权就不是权利,也就意味着没有权利。
六、任何民事纠纷都是权利义务之争,必然涉及权利的侵害;将继承纠纷与侵权纠纷完全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是不科学的、不现实的、不可能的、不可取的;如果案由不符,驳回起诉是直接违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违约方不仅违反了合同,还侵犯了守约方享有合同利益的权利。因此,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在侵权诉讼和合同诉讼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再比如继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求得到他应得的遗产。这种纠纷是继承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原告没有选择的余地。原告只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陈述事实和理由即可。
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而非《侵权责任法》,侵犯了继承人“继承与不继承、继承多与少”等合法权利,从而引发本案纠纷。这个案子到底应该是“继承纠纷”还是“侵权纠纷”,确实超出了上诉人的权限。
我在此传达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XX,XX
驳回起诉上诉二上诉人xx县官村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xx县县城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xx,主任。
被上诉人王xx,男,5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沈河村。
被上诉人宋xx,男,40岁,汉族,住宝丰县xx镇谷多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xx)x民初字第216号民事裁定,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审;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xx)x民子楚第216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上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王xx借款,宋xx提供担保。借款人除有王xx、宋xx的签名外,还加盖了xx县xx镇陶瓷厂的公章。
法院以将王xx列为被告明显违背法律为由驳回起诉。
上诉人认为,信用社提供的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材料佐证的催收贷款协议存在部分瑕疵,不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而且本案第二被告人缺席,没有举证,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被告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按照信用社的诉讼对被告作出不利的判决!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要求“有明确的被告&;Rdquo没有要求合格的被告。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诉讼中列举得非常清楚。至于被告是否合格,是实体审查而非程序审查的问题。被告被取消资格的判决结果只能是驳回诉讼,而不是驳回诉讼!
二、一审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数额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不服、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案件的,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受理费。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此类案件的受理费为50元。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受理费826元由上诉人承担,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确定诉讼受理费错误!
我在此传达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宝丰xx农村信用合作社
20XX年4月25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姓名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姓名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姓名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姓名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姓名省)
上诉人不服宝安区法院(20xx)XX法少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的裁定。XX,并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一审判决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原告股权已登记在被告(名省)名下,争议中的食堂合同收益由北XX收取。原告认为被告(名省)侵犯了其合法继承权的,应当以侵权提起诉讼,其以继承权为由主张权利,不符合起诉条件”(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仅仅因为案由不符合起诉条件就裁定驳回起诉,显然违反了20xx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的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通知明确规定:“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和作用,不能把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能以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相应案由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显然,一审也违反了最高法院的通知。
二、确定案由是法院的职权和责任,当事人没有权利和义务确定案由,原告只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上诉人在原审中从未说过是继承案由。我不知道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什么。当然,上诉人并没有认定案由是“侵权之诉”。上诉人只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至于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陈述,涉及继承、侵权或者合同等词语,不能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三、即使原告的上诉不同于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关系,法院也应行使解释权,当事人应依法变更案由或变更案由。释明权不仅是法官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最高法院已经明确,如果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有出入,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行使解释权,告知并询问其是否变更案由。当事人愿意根据法官释明权变更案由的,法院应当根据变更后的案由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换,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进行宣判。不加解释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是违反最高法院规定的。
4.原审法院确定的案由与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不同的,原审法院可以也应当根据调查后确定的案由直接作出判决,不应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通知明确指出:“5。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讼纠纷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院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法律关系的性质,变更案由。”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是一样的。
五、根据一审概念,如果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起侵权诉讼,那么一审法院也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因为不存在最高法院规定的侵犯继承权的纠纷。因为最高法院的“侵权之诉”并没有侵害继承的事由。那么案件就永远不会进入实体审判程序,永远在程序中漂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规定,继承纠纷有五种类型:
1.法定继承纠纷:包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形式、效力、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和遗赠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产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中的侵权责任分类如下:
341,监护人责任纠纷
342、雇主责任纠纷
343、劳务派遣员工侵权责任纠纷
344.服务提供者损害责任纠纷。
345、提供劳务者受伤的责任纠纷
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4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纠纷
1,公共* * *场所经理责任纠纷
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责任纠纷
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49、产品责任纠纷
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3、产品承运人责任纠纷
4、产品仓库责任纠纷
350、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案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2、水污染责任纠纷
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3、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品损害责任纠纷
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5、丢失、遗弃高度危险物品损害责任纠纷
6、非法持有高度危险物品损害责任纠纷
354、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55、客体损害责任纠纷
1.因高空坠落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纠纷。
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3、不明抛掷物、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
4.因堆放物倒塌造成损害的责任纠纷
5、* * * *道路妨碍损害责任纠纷
6、林木断损责任纠纷
7、地上建筑、地下设施损坏责任纠纷
356、触电人身伤害责任纠纷
357、帮助工伤职工的义务责任纠纷
358、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责任纠纷
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
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362、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军人侵权责任纠纷。
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4、水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水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水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366、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
368.申请诉讼中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369.申请诉讼中因证据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370、因申请实施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的纠纷。
显然,继承纠纷没有侵权,侵权纠纷没有继承,那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之路将永远止于案由之争的门口;众所周知,没有救济权就不是权利,也就意味着没有权利。
六、任何民事纠纷都是权利义务之争,必然涉及权利的侵害;将继承纠纷与侵权纠纷完全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是不科学的、不现实的、不可能的、不可取的;如果案由不符,驳回起诉是直接违反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例如,在合同纠纷中,违约方不仅违反了合同,还侵犯了守约方享有合同利益的权利。因此,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在侵权诉讼和合同诉讼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再比如继承纠纷。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他的继承权,要求得到他应得的遗产。这种纠纷是继承纠纷还是侵权纠纷,原告没有选择的余地。原告只需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陈述事实和理由即可。
本案中,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而非《侵权责任法》,侵犯了继承人“继承与不继承、继承多与少”等合法权利,从而引发本案纠纷。这个案子到底应该是“继承纠纷”还是“侵权纠纷”,确实超出了上诉人的权限。
我在此传达
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XX,XX
驳回起诉上诉4民事上诉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殿池,女,汉族,青岛市施耐庵区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23号海辰大厦一、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座,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蜡笔,男,汉族,1979年9月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和平里8号。
上诉人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特此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xx)鲁0112民初123号民事裁定书;
2.裁定书责成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与刑事案件无关。吉利城公诉的[20xx]377属于同一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因为这个案件不同于起诉书中指出的刑事案件。吉利城公诉[20xx]377,无论从主体上,还是从涉及的法律关系上。本案上诉人为山东和平投资有限公司和蜡笔公司。吉利城公诉[20xx]123作为本案案外人无所畏惧,与本案当事人不重叠。上诉人以被上诉人蜡笔担保行为为由起诉被上诉人。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霍元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霍元甲于20xx年2月15日被拘留,而蜡笔的担保行为发生在20xx年3月11日)。蜡笔的担保行为(或称取债行为)发生在霍元甲犯罪完成后,且霍元甲在担保时已被刑事拘留。因此,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蜡笔的担保行为与见义勇为罪之间都不存在联系。对蜡笔的担保行为,在吉利城公诉[20xx]377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不予评估和判决,被上诉人蜡笔与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担保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认定两者属于同一事实,明显是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错误。通过这一条款可以清楚地看出,驳回起诉的前提是民事起诉与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
且本案与吉利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起诉[20xx]377号不是同一个事实。如果不是同一个事实,就不能驳回。这也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该解释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决认定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与刑事和民事问题交叉的规定并不矛盾,目的只有两个。第一,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能由刑事和民事反复评价。但不妨碍对不属于刑事案件评估范围的保证人进行起诉,保证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民事审判解决。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通过刑事案件返还犯罪所得,使被害人的损失从涉案财产中平等清偿。不需要通过民事手段进行判决或执行,避免分配不均带来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本案中,我们起诉被上诉人是为了从保证人处、通过保证人的财产实现我们的权利,不会对涉案财产提出第二次请求,而是指向保证人的财产。因此,本案不会影响被害人通过刑事途径对涉案财物的平均分配。
即使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冲突,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后来颁布的,根据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人民法院也要进行实体审判。
第三,一审判决与驳回起诉的法律裁定的立法目的不符。
驳回起诉的法律决定的一个很重要的立法目的是,双方的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能或者不应该用民事审判的方式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也可以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或者通过上述手段解决更为合适。就本案而言,如果人民法院适用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担保纠纷将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必然会剥夺上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决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的初衷。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和理解法律错误。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
我在此传达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