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合理使用有哪些限制

法律分析:(1)使用目的正当。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正当,要结合具体实践中的主客观行为。商品生产者必须使用他人的商标,是因为其说明了商品的性质、质量、产地、主要原料等商品特征,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不能与商标权有某种联系,误导消费者。客观上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是正当的市场竞争方法。

(2)善意使用。生产者或经营者是否善意使用商标,通常取决于使用商标的目的是否是为了与商标所有人进行不正当的商业竞争。如“该使用必须仅用于描述合法和诚实地使用相关方的商品或服务。”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者将他人商标置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显著位置,而将自己的商标缩小范围,置于不显眼的地方,误导消费者。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3)使用后果一般不会引起混淆。善意且不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使用他人商标的使用者,一般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解或与商标商品混淆。生产经营者在使用他人商标时,应当尽量减少与商标专用权的接触,消除与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可能。如果不能排除,他们也要尽量把混淆的可能性控制在最低限度,防止侵犯商标所有人的商标,防止消费者误解,赶上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