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的许可权:“未向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怎么解释呢?
从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来看,没有规定双方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无效。另外,许可合同提交备案和备案,主要是为了第三方的参考和公示,为了第三方的利益。因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提交备案和备案的,合同被许可人取得的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在民法实践中,除法律明文规定交付、保管、备案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外,不依法交付、保管、备案行为的后果一般认定为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处理对合同双方和第三人都没有损害,也不影响行政机关追究合同双方的行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5438+0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性质已经明确。【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5日《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