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经营烟草罪?

一、非法经营烟草案件为:1.1案号:(2011)罪犯楚子诺。217主案:2010 8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晓明在鹤壁市淇县向秦某某购买玉溪牌香烟。被告人黄晓明在返回途中弃车逃跑。1.2裁判要点:被告人黄晓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鹤壁市淇县吸烟的行为只能由烟草管理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非法经营罪中不属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不应以犯罪论处。案例二。租借或者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1案件编号:(2014)南溪刑53号主案:2065438年7月165438日,被告人陈租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街开设烟酒专卖店,主要经营烟酒。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查获假冒烟草一批(达不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立案标准),并查实被告人陈某某还向当地烟草专卖局订购香烟销售,总金额360989元。2.2裁判要点: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从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租用或者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指定场所经营,与被许可人自己经营没有实质性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没有损害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被告人持他人证照经营,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查获的假烟价值未达到处罚数额。案例三。在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批发行为超出经营范围,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3.1案件编号:(2014)湖北孝感第00155号,甘中第(2015)第190号,长安第00205号。(2011)文兴子楚第218号,(2016)川112兴在4号,(2016)川65438+主案: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3.2裁判要点:被告人马某、刘某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超范围开展批发业务,不应以非法经营论处,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不构成非法经营。2.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其他商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