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在复查过程中死亡或者终止的,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1)再审申请人有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参加复查程序的,应当变更为再审申请人;(2)申请人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变更为被申请人;(三)申请再审人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未申请参加复查程序的,复查程序终止;(4)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承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而该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