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常见问题解答:请看以下详细内容。

众所周知,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每个注册商标都是为某种商品或服务指定的。如果提到长虹,人们会想到彩电。提到茅台,人们会想到葡萄酒。提到葡甲胺,人们会想到化妆品等等。应该说,没有商品或服务而独立存在的商标是不存在的。因此,商标申请人(代理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正确表述拟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及其类别,是首先会遇到的问题。

很多不同的部门需要对商品进行分类管理和统计。比如,从国民经济管理的角度来看,商品通常分为工业品和农产品,工业品分为重工业产品和轻工业产品,重工业产品又可分为冶金工业品、机械工业品等等。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出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需要,也需要对商品进行分类。商标注册和管理应该说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商品和服务分类是商标局的一项基础工作。目前,中国注册商标超过70万件。如果没有科学的分类管理体系,就要进行查询。看商标几乎不可能,就像大海捞针一样。

正是出于商标检索、审查和管理的需要,将一些属性相同的商品组合成一类,将所有商品和服务分为45类,形成了我们这里要描述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分类》。如“工业用油脂、润滑剂、吸收、喷洒和粘结粉尘的物品、燃料(包括车用汽油)和照明剂、蜡烛和灯芯”合并组成一类(第4类);又如将“外科、医学、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和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矫形用品和缝合材料”组合成另一类(类别10)。商标局的查询检索系统按商品和服务类别建立;商标公告按类别编排;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也应当按类别提出申请;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也必须注明商品或者服务及其类别。

商品分类也是申请商标注册和缴纳费用的基本单位。即一个商标按类别申请注册,走一个程序,交一个基本费用。例如,申请人在医用化学品、中成药、中草药、药酒、医用营养素、空气净化制剂、兽药、农药、卫生巾和补牙材料上申请注册商标。虽然指定商品多达十种,但由于这些商品属于同一类别(5大类),只需办理一道手续,缴纳一笔基本费用(即一标一类)。而另一家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虽然只需要在绘画笔和绘画颜料上使用,但需要填写两份申请书,分别分两类申请,缴纳两项基本费用,因为这两种商品分别属于两类,即绘画笔属于16类,绘画颜料属于2类。

过去,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根据本国国情和对商品的理解,制定自己的商品分类表,供商标主管机关和商标注册申请人使用。商品分类表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商品的丰富和人们对商品的认识而逐渐增加和修订。自1923以来,我国制定并公布了五个商品分类表。到了50年代,世界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国际交流更加频繁。一些国家认为,使用本国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商标事务的国际衔接,给商标所有人在国外注册带来麻烦,也不利于商标事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这些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认为,商标注册需要一个国际统一的商品分类表。在这种情况下,《尼斯协定》应运而生。

(2)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发展和现状。

尼斯协定是一个有许多国家参加的国际公约。它的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议于6月1957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署,并于4月8日1961日生效。尼斯协定的成员现在已经增加到65个。中国于8月9日加入尼斯联盟,1994。尼斯协定的目的是建立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国际分类* * *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11类,* * *包括10000多项商品和服务。一般来说,申请人需要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都包含在里面。不仅Nice联盟的所有成员都使用这个分类表,非Nice联盟成员也可以使用。不同的是,尼斯联盟成员可以参与分类表的修订,非成员国家无权参与。目前,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这一分类表。我国自1988 165438+10月1起采用国际分类,极大地方便了商标申请人,规范了商标主管机关的管理,关闭了国际商标事务。特别是自1994中国加入《尼斯协定》以来,我们积极参与《尼斯分类》的修订和完善,在《尼斯分类》中增加了一批具有中国特色的商品。尼斯分类表一般每五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根据新的观点对已纳入分类表的商品进行调整,使商品更具有内在统一性。我们现在使用的分类表是从2002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开始实施的第八版。

Nice分类表包括两部分,一是按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二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

商品和服务按照按类别排列的分类表,按照1-45的顺序排列。每个类别都有一个类别号和一个标题,每个类别的标题概括了该类别所包含的商品的特点和范围。最后,列出该类别包含的所有商品或服务,每个商品或服务都有一个序列号,便于查找。此外,每个类别都有一个注释,说明这个类别主要包括哪些商品,如何区分这个类别和相关类别的商品,以及如何对边际商品进行分类。这个笔记对一些容易混淆的商品分类有很大帮助。如第三类,类名为“用于洗衣的漂白剂及其他物料,用于清洁、抛光、去污和研磨的制剂,肥皂、香料、精油、化妆品、香水、牙膏和牙粉。”注:“这一类主要包括洗护用品和化妆品。具体包括:个人除臭剂;化妆品卫生产品。特别是不包括:清洁烟囱用化学品(一类);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产品(第一类);非个人用除臭剂(第5类);磨石或手磨轮(类别8)。

另一部分是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清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版了以英文和法文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国商标主管部门还编制并印制了按拼音顺序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用这个表来查一般商品的类别就像查字典一样方便。比如生产电视机和录像机的企业,想在这两种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按照汉语拼音的顺序,很容易查到这两种商品属于第九类。再比如,某食品生产企业想在牛奶和冰淇淋上申请商标注册。借助这个表格,也可以很快发现这两个商品分别属于第29类(牛奶)和第30类(冰淇淋)。

(3)商品和服务分类应遵循的原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当分类表中未列出的货物和服务需要分类时,各国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也可以根据下列标准进行分类。

1.商品

(1)原则上,成品按功能和用途分类。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标准的,将成品归入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法进行分类;

(2)多功能制成品(如钟表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根据产品中各部件的功能或用途分为不同类别。如果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可以采用(1)条所示的标准;

(三)原材料、未加工产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原材料分类;

(4)商品构成其他商品的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归为一类,但此类类似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其他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原料分类时,若由几种不同的原料制成,原则上应按其主要原料分类;

(六)用于盛放商品的箱、盒等容器,原则上与商品属于一类。

2.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类似的服务也可在字母分类表中归入一类;

(2)出租行业的服务原则上归入一类(如出租电话,归入38类);

(3)原则上,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与所涉及的服务属于同一类别,如交通咨询(第39类)、企业管理咨询(第35类)、财务咨询(第36类)、美容咨询(第44类)。通过电子方式(如电话或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此类服务的分类。

(四)商品和服务的名称填写

商品名称是整个商标注册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决定着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写明商品和服务的具体名称。此外,申请表中申报的商品或服务只能限于一个类别。商品名称应当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规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在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表中,每个类别都有注释,将商品或服务分为不同的组。申请商标注册时,标注部分和集团名称不能填写,如2907乳及乳制品,4301提供餐饮住宿服务。一般来说,当商品在商品分类表中有常规名称时,应使用分类表中的标准名称。一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已经确立的商品称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因其涵盖面太广,涉及商品分类表中至少五类商品。比如第七类洗衣机、家用电磨;第八种电动剃须刀;第九类电熨斗和电卷发器;第十种电动按摩器;第十一类冰箱、电热水器等。此类案例包括“塑料制品”和“皮革制品”。

使用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名称,有助于加快商标注册的进程,保证申请人及时取得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