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集中管辖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20114年6月6日起受理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规定》,对原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进行集中管辖。
在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在2014 11.6之后提起诉讼的,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对区、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在2014 11.6之后提起上诉的,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20114年10月5日前,当事人已就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向市一中院、二中院、三中院提起诉讼或上诉。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对当事人已提交起诉和上诉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立案和审理。
2、2014、11.5、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庭但尚未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如果承办法官已经移送知识产权法院,承办法官继续在原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但2014、12、21后仍未审结的,由原中级人民法院更换主审法官后继续审理。
3.因法官调动需要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的变动情况,原合议庭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4.区、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上诉期限始于2014 11.5之前,止于2014 1.6之后的,一审裁判文书应当注明:2066。2004年10月6日之后提起上诉的,20165438,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
5.20114年10月6日后,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
2014 11.6以后,各中级人民法院对各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再发回或指令再审,由知识产权法院依职权发回或指令再审。
6.201114年6月6日以后,当事人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向原审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查,依法再审。
当事人认为各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在201165438年10月5日前提出申请的,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将按照原管辖受理并审查,符合规定的,将依法再审;201114年10月6日之后提交申请的,由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并审查,符合要求的,依法再审。
7.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由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的,由市一中院执行。
8.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审理过程中的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证据保全、诉前禁令等事项,由知识产权法院执行。
9.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不服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应当在20114年10月5日前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014 11.6之后,向知识产权法院申请。
10.各区县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需要报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20114之前报相应中级人民法院批准;2014 11.6之后,提交知识产权法院认可。
11.本规定所称日期包括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