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什么意思?

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对在先申请的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同日提出申请的,对在先商标进行初步审查并予以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

解释:这一条讲的是在先申请原则。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只有一个注册主体可以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两个以上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对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主管机关只能受理一个申请。常见的做法有三种:一是先申请原则,二是先使用原则,三是混合原则,即先申请先使用原则。

规则

1.在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后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首先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作为判断申请优先权的标准。

二、在先使用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将受理第一个使用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如果在同一天提出申请,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标。在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商标或者不使用商标的情况下,实际做法是所有申请人协商一致,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协议。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申请人将在商标局的主持下抽签或裁决。

三、两种原则的利弊,申请在先原则只需以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为审查依据,便于操作,但不利于保护商标第一使用人。在先使用原则可以保护先使用商标的人,但由于需要审查申请人先使用商标的证明,操作起来并不容易。而且这种注册是不确定的,可能因为别人提供了在先使用的证据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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