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计:它被视为销售税法和会计处理。
1.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增值税法将八种情形视为销售,有两个目的:一是保证增值税抵扣制度的实施,使抵扣税款环节不会因为视同销售行为而中断;二是避免视同销售行为的发生导致货物销售税负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视同销售行为逃避纳税的现象。
财务会计不承认这些业务为销售,因为从财务会计理论上讲,收入的确认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只要不满足五个条件中的一个,就不确认销售收入,对应的业务就不是销售业务。显然,八种增值税不可能与销售额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税法,主要是出于税收征管的考虑,根据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来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而这种收入确认上的矛盾是将销售问题一概而论的根本原因。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财务会计不承认这些业务为销售,但实务中对这些业务的会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法精神,核算了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发生。这是会计实务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结合造成的:即会计制度是纯财务会计概念与税法概念的结合。此外,虽然这八种行为在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上都体现了税务会计的特点,但增值税的金额计算和会计处理没有区别,只是在收入的会计确认上有区别。从税法上看,既然视为销售业务,必然产生销售收入,但实际上只有一部分增值税被视为销售业务会计确认收入,体现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统一;另一部分不确认收入,体现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根据核算的不同,可分为应税销售和会计销售。
应税销售是指完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销售业务,与会计上的收入确认完全不同。应税销售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将自产或委托销售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提供自产、委托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将自产委托商品用于集体或者个人消费;将生产、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上述四种应税销售行为发生时,为内部结转关系。没有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设立标志。企业不会因为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或营业利润。所以发生的时候,在会计上不是卖出,而是按成本结转。这类业务由于收入发生时没有确认,期末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调整会计利润。这种方法被称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
虽然会计核算销售业务在会计核算上不直接严格符合五项收入确认标准,但由于以外部交易为前提,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因此在会计核算上确认收入。会计销售还包括四种视同销售行为:将商品交付他人代销;代销商品;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或购买的货物分发给股东或投资者。
上述四种会计销售行为发生时,在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期末计算所得税时不需要调整会计利润。这种方法被称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同一方法”。
【例1】某企业有一批自产产品,产品成本为1万元,销售价格为1.6万元,假设这些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分别分配给股东。
该批产品用于外商投资时属于应税销售业务:
借:长期股权投资1272000
贷款:库存商品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0。
该批产成品分配给股东时属于核算销售业务: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18720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2,000。
同时,还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可以看出,计税销售和核算销售在计算增值税时计税基础是一样的,即都是按照销售价格计税,但计税销售是按照产成品成本结转的,不确认销售收入;核算销售类别应确认产品销售收入。会计期末,应税销售业务按发生时的产成品成本结转,不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整会计利润。
则应纳税所得额应为会计利润加654.38+0.6万元产品销售收入。在核算销售业务时,由于核算利润已包含产品销售收入654.38+0.6万元,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新会计准则下,在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统一的法律下,增值税有两种视同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在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交换存货方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结转营业成本;转入存货方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以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营业成本;债权人确认相同金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所得税法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中:“企业将自用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事业单位、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时,,应作为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当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考价格的,应当采用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形成计税价格。”与增值税相比,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将自产产品作为销售对待,问题的范围要小得多。
从会计角度看,这些业务反映的是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因在建工程使用自己的产品而增加现金流或增加营业利润。但是从税法的角度来说,这些自产商品的价值已经实现了,和销售没什么区别。
为了防止这些商品因改变用途而减少税收,规定生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此计算各种税费。会计处理上,这些业务体现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
【例2】5438年6月+2005年10月,A企业收到20件用于建造水塔的自有产品,每件产品成本3000元,市场价4500元(不含税)。
增值税税率为17%。
借:在建工程75300
信用:60000商品现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期末计算应纳所得税时,需增加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
3.营业税视同销售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营业税:
(1)企业销售自建房屋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并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并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出租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出资入股。,并收取固定利润,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三)企业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相关债务,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以住房抵押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4)企业将不动产赠与他人的,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其会计处理仍可根据收入确认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分为两种类型。
【例3】某公司2007年9月自行建成A栋,后出售。工程造价50万元,建筑业类似应税劳务收入80万元,房价654.38+0万元。此外,公司还将利用自建的a别墅B引进人才,并转让给个人。这栋别墅的账面成本价是40万,同类别墅的价格是70万。销售房地产营业税税率为5%,建筑营业税税率为3%,不考虑其他税费。
甲房屋,销售自建房屋应认定为建筑营业税24000元(80*3%),销售自建房屋应认定为销售营业税50000元(100 * 5%)。
完成后:
借方:固定资产50万元
借款:在建工程50万元。
自建房屋出售后:
借方:清理固定资产50万元。
贷款:固定资产50万。
借方:银行存款1000000。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1000000。
结转税费:
借方:清理固定资产74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74000元。
结转的房地产销售净收入:
借方:固定资产清算426,000 (1000000-500000-74000)
贷款:营业外收入42.6万元。
由于该项业务的销售收入净额已经确认,且税金和正常销售税金已贷记“固定资产清算”科目,期末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别墅B,相当于单位将房产无偿赠送给他人,应视为销售房产,征收营业税3.5万元(70*5%)。
借方:管理费43.5万元
贷款:固定资产4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5000元。
该业务视为销售并确认营业税,但收入不在会计核算中反映。期末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26.5万元(70-40-3.5)。
四、消费税视同销售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其他用途的,转让使用时征税。这实际上形成了消费税作为销售额。
在会计处理上,这类业务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期末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4】2003年3月,某汽车制造企业将一辆自产汽车用于在建工程。同类汽车销售价格为30万元,汽车成本为20万元,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
应交消费税= 30万伊5% = 1.5万元。
应交增值税= 300,000伊拉克65,438+07% = 565,438+0000(人民币)
借:在建工程266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000。
动词 (verb的缩写)与视同销售及会计处理相关的其他情况。
与视同销售相关的其他税费是指在“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基础上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当“三税”确认为销售额时,这两项税费也会相应发生。
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可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