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商标在先权利人

第一,什么是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所称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或者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包括在先商标和其他在先权利。

第二,在先权利包括什么?

1,在先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首先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冲突。在先商标中,有两个特殊商标。一种是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过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然商标没有注册,但是商标所有人可以对抗他人恶意抢注。另一个是驰名商标。即使商标没有注册,也可以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反对他人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可以直接禁止他人使用。在一类中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抵制他人在不同的和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其商标,甚至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2.其他优先权利

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和世博会标志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适当审查可能与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冲突的在先权利,避免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注册商标被撤销。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由服务提供者使用的,用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它们是鲜明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