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改变商品包装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将货物重新包装成新包装的行为。
商品分装是经销商零售的常用方式。经销商可能一次买很多货,而普通消费者一次只需要买一小部分。这时,他们需要拆开原包装,重新包装原包装中的货物。为了满足装饰、美观和便于携带的需要,经销商不可避免地要做出新的包装和商标标识。很明显,经销商在制作分装的过程中,未经商标专用权人授权,制作并使用了他人的商标,因此涉嫌商标侵权。
虽然重新包装不一定会迷惑消费者,但自制包装与原包装在做工、设计、美观等方面必然存在一定差异,而这些差异会使消费者误以为改装包装来自商标所有人及其制造商,从而导致商标所有人的好感度降低,损害商标美化商品、宣传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等重要功能, 这将导致对商标所指对象的商誉的沉重打击,尽管商品的来源并不混乱。
当然,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求,经销商有时不得不拆开销售,为了在配送时保护美观和商品,确实需要重新制作包装。但如果此时经销商能明确表示包装是经销商做的,那么商标所有人的商誉就不会受到影响,同时商标也只能在此时使用?说明?功能,仅构成合理使用意义上的典型商标标识。
低档商品使用同一品牌的高档商品包装。
经销商基于各种动机,利用同一品牌中高档商品的包装袋或其他形式的包装装潢设计来包装低档商品。
显然,这种行为不同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因为客观上并未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解:高档商品和低档商品均来自同一厂家。换句话说,造假者并没有捏造或歪曲商品来源。但这种行为实际上造成了不同等级商品的混淆,误导了相关公众。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破坏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功能,但妨碍了商标的其他功能。商标除了表明商品来源,还具有质量保证、广告宣传、身份展示等衍生功能。比如所谓的质量保证功能,就是商标让消费者相信商品有一个抽象的来源,对商品的质量负责。所谓身份展示功能,是指通过商标传递商品使用者的消费水平、社会身份等信息的功能。众所周知,厂商为了使业务多样化,吸引多层次的消费群体,往往会基于差别价格策略,在同一品牌下推出不同品牌,以及与之关联的不同档次的商品。不同的品牌虽然来自相同的商品来源,但在原料选择、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宣传、附加服务、价格水平等方面都有或大或小的差异。
以及包装大量低档商品的高档包装的泛滥?名不符实?对品牌厂商的好感也是一种?淡化?和损害。总之,在同一商品来源的不同等级商品之间制造混淆的行为,也侵犯了商标权的正常权能,降低了商品的社会评价,最终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商誉,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