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对非法经营5万以下的,如6000以上的,处以25万以下的罚款。有司法解释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重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说明供货者。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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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侵权:
1.必须有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存在损害事实,即行为人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的单位带来商誉损害。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害都是损害事实。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的销售行为与商标所有人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原因
1.高额利润的诱惑。假冒的国际品牌产品通常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更容易。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侵权或假冒优质名牌产品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2.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缺陷,执法力度不够。近年来,为了规范市场,虽然我国的政策法规数量逐渐增多,但仍然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地位、权力和制度。
缺乏行政执法手段,难以震慑犯罪分子。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执法部门,现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仍不相适应。
3.很多消费者更喜欢品牌而不是产品,这也是商标侵权的温床。
商标从一开始就是用来让客户识别的。当定位到这些信息时,客户只认品牌,不认其他。其实社会已经有了分工,商标也开始异化了。一些国际知名企业如“普拉达”、“兰蔻”等认为设厂不合算,就把加工的任务交给其他生产商,而公司则尽力打造品牌,不一定做整个市场的营销。
但部分消费者只关注商标,忽略了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和内涵,导致一些边缘产品在市场上大行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