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件中的行政诉讼是什么?它包括什么?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就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提起的诉讼。我国商标案件的行政诉讼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1)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表明,行政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对此,《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先收到诉讼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商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所有涉及财产权的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就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而言,根据《商标法》及其细则规定,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以下七种行为作出的处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使用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b、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未使用注册商标的;

C.将未注册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

d、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

F.销毁有毒、有害、无用的商品;

g、封存或没收商标标识。

(3)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银行的行政机关。商标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对商标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确定是因为人民法院通知了被申请人,而不是因为原告提起了诉讼。被告只有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后,才能在诉讼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商标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复议前,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首先要经过复议。在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后维持原处罚决定的,是原处罚决定约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原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被告;如果改变原处罚决定,则是复议决定约束当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此时,作出复议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为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由单一行政机关作出,但不排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可能。行政机关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工商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商标违法案件,但可以调查商事案件,执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决定。被处罚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将送工商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被告。

(5)商标评审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商标权被认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但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是否授予商标专用权,是否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是行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属于行政处理的范畴。比如,当事人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对于注册商标有争议的,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定。所谓终局裁决可以裁定,即当事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能对其作出裁定或判决。至于民事赔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质上是在进行调解。当事人如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对赔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作出判决。

(6)商标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法律必须准确,定性为商标侵权的案件,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不适用其他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7)防止越权处理商标案件。商标违法案件往往与其他违法案件相联系,当事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也有违反其他工商管理法规或其他违法工商管理法规的。防止越权办案,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其他机关办理的案件,不得办理;二是应当由其他机关适用的法律法规不适用。

(八)商标侵权赔偿案件。当事人不服工商局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的,不应作为行政诉讼。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判令赔偿显然是民事的。是否赔偿,多赔还是少赔,都是侵权人之间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于中间人的地位。需要告诉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如果不服调解,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9)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性质的认定一般由承办案件的工商局进行。不能确定的,可以逐级请求上一级工商局确定。但有些假冒商标从商标标识上无法辨别真假。有时质量问题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引导我们关注可能存在的假冒商标。一般来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商品是假冒的,就不能认定为假冒商标。在认定性质时,除了向注册人直接取证外,有时如果发现假冒商品的行为人,也可以直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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