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居家养老政策

法律解析: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服务为支撑,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社会化服务。服务包括生活护理和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护理服务。主要有两种形式: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老人提供护理服务;在社区建立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服务一般为老人“三无”。2016年,我国老年人口突破2.3亿大关,老年人口比例超过老龄化标准。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老年人口的日益增多,各地开始积极探索养老福利模式,居家养老服务应运而生。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4)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以减税降费为重点。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要求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研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支持政策。对社区内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饮食救助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为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5)提高政府投资的准确性。民政部本级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加强使用,到2022年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接收经济困难老年残疾人的养老机构,不论经营性质如何,均按上述老人人数享受同等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全面梳理目前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制定省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人才培训等服务。(财政部、民政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打造一批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保护。已在外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当地开展经营活动时,不得要求其设立子公司。实施城乡结合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若干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的信息公开和政策引导。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和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标准,加强统计监测。2065438+2009年6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现有支持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求信息或投资指南。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标准,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和废止各类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如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统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