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是在哪一年明确规定的?

I 1985 09年3月19日,我国加入了《巴黎公约》,该公约明文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第六条之二商标:驰名商标。

(1)本联盟各国承诺,在本国法律许可的情况下,依职权或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拒绝或撤销在商标注册或使用国驰名的、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的、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者模仿,容易造成混淆的,也应当适用这些规定。

(2)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允许提出撤销该商标的请求。本联盟国家可以规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必须提出禁止使用的请求。

(3)对于请求撤销注册或禁止使用恶意取得的商标,不应规定时限。

二。1996年8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三。2001 12 1修订后的商标法增加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3.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也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明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