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政府采购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一.机构和体制
新加坡政府采购活动由政府部委、部门和法定机构实施。为了实现规模经济,财政部只负责集中采购少量物品,如纸张和计算机,而大量其他物品的采购活动则由各部、司或法定机构进行,并遵守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采购准则。通常每年的购买计划并不固定,有需要可以购买。
有三个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采购活动:
1.财政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准则,其他部委、部门或法定机构必须遵守;少量项目的集中采购;负责登记为政府采购提供一般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2.卫生部:受财政部委托,集中采购相关部委、部门和法定机构所需的医药产品;登记为政府采购提供医药产品的供应商。
3.建筑业发展委员会: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建筑物所有权人登记工作。
二、采购政策与实践
新加坡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开和竞争。政府采购程序通过招标机制实施,包括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公开招标的适用标准是65,438+05,000新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达到30,000新元的项目。选择性招标的适用标准为65,438+05,000新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或30,000新元以下的项目。选择性招标只适用于特殊情况,邀请信只发给有限数量的供应商。当采购特殊产品或只有一家公司能提供设备时,适用限制性招标。同时,限制性招标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或明显有利于公共利益时使用。
与中国一样,在准备标书时,新加坡的采购实体需要使用中立的语言,不应该有针对性或向任何投标人提供优惠条件。投标时限应在投标书中明确规定。所有国内外投标人必须在财政部、卫生部和建设委员会注册。注册公司必须提交注册部门出具的公司背景、财务、负债等材料。此外,中标人要求支付保证金,金额为投标货物价值的5%左右,在顺利完成合同后,保证金才会返还。
三。加入国际组织协议
在国际组织协议中,新加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组织成员一定的优惠待遇。新加坡加入世贸组织后,为了更好地履行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义务,新加坡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其主要原则是遵循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相关规定。新加坡政府应为协议各方执行《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对于非GPA缔约方,应根据其政府采购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