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撤销和变更

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应当撤销质押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2)报名后发现以下情况:1。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所有人;2.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3)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或者因主债权债务转让或者其他原因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