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英文商标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
拒绝国家或著名城市的名字是很容易的。
《商标法》规定,含有国家名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显然,当一个英文商标包含一个国家或一个著名城市的名称时,该商标将被驳回。
如果有人申请第25类商标“GENEVA LIONS”,英文单词“GENEVA”可以翻译成日内瓦,是瑞士西南部著名的旅游城市,属于为公众所熟知的外国地名,因此驳回此商标。
2
含有国际机构缩写的商标很容易被拒绝。
商标法规定,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或者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旗帜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符号中含有国际组织的简称时,就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作为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
如果有人申请“WTO GROUP”商标,商标局经过审查,认定该商标含有英文“WTO”字样,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缩写,因此驳回其申请。
三
商标含义是负面的,容易被拒绝。
具有负面含义的商标作为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符号,容易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社会道德,所以具有负面含义的符号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局在审查英文商标申请时,如果发现其含义消极,格调低下,肯定会驳回其注册申请。
如有人申请第25类商标“H U S T L E R”,商标局经审查认定英文单词“HUSTLER”有皮条客、妓女、骗子等不良含义。如果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所以驳回其申请。
四
商标前缀近似容易被拒绝。
有些申请人为了增加英文商标的显著性,故意突出英文商标中的某些字母;但英文字母的数量毕竟非常有限,申请人此举很可能造成商标雷同,被驳回。
如果有人申请第30类商标“T & amp;g”,商标局经审查确认T&商标与注册商标“TG”和“T & ampG EISPRODUCT”构成一个近似值,因此其应用被驳回。
总之,申请人在申请英文商标时,必须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使用负面英文申请注册商标,不使用一些特殊的英文缩写或著名城市名称,其注册申请才能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