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抗辩范文

法律主观性:

被申请人:赵XX,男,19XX,汉族,注册号江西省抚州市XXX区XX镇XX村XX组XX,现为“XXXXX食品店”店主,经营地址为。嘉善县XXX镇XX村XXX路。被申请人: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XX省XX市上水南3号。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提起的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如下答辩:请求:1。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法律客观性:

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该注册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