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标签是否注明餐饮专供合法合规?

如何区分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和广告?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自然会被包装上的一些文字和图形所吸引。有时候包装上的这些文字和图形看起来有点像“广告”,但感觉属于食品标签的内容,往往会被“混淆”。是标签还是广告?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对食品标签的定义,“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其所有描述。”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也就是说,食品标签上使用的文字、图形、符号,如果具有宣传商品的功能,符合“广告”的内涵,就属于媒体。而食品标签上的一些文字、图形等宣传用词,可能就是自己做广告时的宣传用词。可见,食品标签可能会与广告形成竞争。即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可能是标签,也可能是广告。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78条和第79条对保健品也有类似规定。显然,对食品和保健食品的“标签”和“广告”分别规定,表明两者处于平行地位,在虚假宣传和违法处罚的法律适用上会有区别。所以《食品安全法》也分别规定了这两种法律责任。

●食品和保健品包装标签规范

无论是在生产领域还是销售领域,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食品经营者,都有可能因为食品、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标签和广告问题而面临行政处罚和诉讼。如果只注重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食品安全,而忽略了食品的“外需”,很容易给企业带来包括罚款、信誉、经营等方面的损失。因此,及时掌握一些食品包装标签的法律法规,按规定办事,做好包装材料的预审和生产审查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作为食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包装标签和广告知识的宣传也“势在必行”。在此,笔者摘录了食品、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广告中可能涉及“重灾区”投诉举报的内容,以及最容易被“遗忘”的标签法规,需要屏蔽列表,以供参考。

(1)食品包装上标注内容的要求

1.在标注“新造名称”、“陌生名称”、“音译名称”、“品牌名称”、“地域俚语名称”、“商标名称”等容易误导人的名称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或者分类(通用)名称,应当在标明名称附近标注相同字号。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物理混合而成,外观统一,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名称,应当体现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通用)名称;以动植物食品为原料,通过特定加工工艺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特征制成的食品,应当冠以“人工”、“仿制”或者“素食”等字样,并标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通用)名称。

2.食品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的原产地(无论食品的原产地是否与生产者地址一致,都是必须标注的识别项目),食品的原产地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级市(副省级城市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地级市)。)。

3.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4.食品标签应当明确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标明储存条件。酒精含量超过10%(含10%)的饮料、酒、醋、食用盐、固体糖可免于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或以“年、月、日”表示。

5、定量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明净含量,并符合标签规范要求的相关规定。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净含量外,还应标注沥出物(固体物质)的含量。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排列在食品包装的同一显示页面上。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食品标签应标明食品成分或配料表。配料表中的配料应当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中添加量的降序排列标注,预包装食品中添加量不超过2%的配料不得按照降序排列,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于复合成分,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标注要求,按照添加量递减顺序,在成分表中标注其他成分。使用所谓“复合添加剂”的,应当将每种复合成分和其他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一起标注在食品添加剂项下,按照添加量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表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类型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直接用于食品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除加工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外,其他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用香料、胶基糖中的基本物质,可以在配料表中标注,代替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可以不在配料表中标注。专门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设计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7.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注册企业标准。

8.食品执行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质量等级和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标注。

9、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新证和换证的食品生产者,食品包装或标签上应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从2018、10、1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能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受委托企业有其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受委托企业或者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10、混合非食用产品容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标签上标注中文说明:

(1)经医学临床证明,易对特殊人群造成伤害;

(2)用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治疗;

(三)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有合法转基因原料的;

(4)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应当标注的其他中文说明。

12.进口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如果依法应该有说明书,也应该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载明食品的产地和国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

13.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除应符合GB7718-2011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应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的职能;

(二)符合相应的特殊膳食用预包装食品产品标准中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3)不得宣称0-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中必需成分的含量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