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行业名优卷烟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1.产品价格(指包含增值税的价格。下同)且生产和销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厂价4.00元/袋以上,年产销量1.5万箱以上;
(2)出厂价3.00元/袋以上,年产销量3万箱以上;
(3)出厂价2.00元/袋以上,年产销量5万箱以上;
(4)出厂价1.50元/包以上,年产销量65438+万箱以上;
(5)出厂价在1.20元/包以上,年产销量在1.5万盒以上;
【注:同一品牌中,卷烟规格、包装规格不同,但一系列产品出厂价格接近或高于主要规格出厂价格的,可合并计算产销量。下同]
2.产品工业投入产出比(即工厂销售出厂价÷工厂总成本)。下同)不低于2.30元;工业销售实际利润率不低于8%。
3.产品卖得好,商业销售毛利(即商业三级批发价-出厂调拨价)。下同)在0.30元/袋以上。
4.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高、市场潜力和发展潜力大的国家地区不少于3个。
5 .卷烟产品质量向省级局(公司)推荐,连续两年在市场质量抽检中未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或产品质量水平达到一等品以上(含一等品)的质量等级要求。
6.符合《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的正式注册商标,并有3年以上的批量生产和销售历史。第五条获得省名优卷烟称号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价格、产量和销售量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厂价4.00元/袋以上,年产销量1万箱以上;
(2)出厂价3.00元/袋以上,年产销量2万箱以上;
(3)出厂价2.00元/袋以上,年产销量3万箱以上;
(4)出厂价1.50元/包以上,年产销量6万箱以上;
(5)出厂价每包1.10元以上,年产销量65438+万箱以上;
2.产品的工业投入产出比不小于2.10;工业销售实际利润率在5%以上。
3.产品畅销,商业销售毛利在0.10元/袋以上。
4.主要产品销往省内或省外,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市场潜力和发展潜力巨大。
5 .卷烟产品质量向省级局(公司)推荐,连续两年在市场质量抽检中未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符合《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的正式注册商标,并有两年以上的生产销售历史。第六条部分卷烟品牌虽不完全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在市场知名度、产销量、总效益等方面特别突出的。,也可通过研究认定为国家名优烟或省级名优烟。第三章名优烟管理办法第七条省级局(公司)向国家局(总公司)申报推荐符合第二章第四条或第五条要求的品牌。合格品牌经国家局(总公司)审核后,授予“全国名优卷烟品牌”或“省级名优卷烟品牌”称号,并予以公告。第八条对名优卷烟品牌实行分类管理,全国名优卷烟品牌管理由国家局(总公司)、省级局(公司)协助;省级名优卷烟品牌由省级局(公司)管理。第九条国家名优卷烟品牌将纳入国家局(公司)年度名优卷烟生产计划,实行重点调度,并在原料设备分配、技术改造、销售调拨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第十条对国家名优卷烟品牌,国家局(总公司)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1.企业每年应于10前将下一年度的生产安排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生产调度部门。
2.每月按时按要求提交品牌的生产进度,确保下达计划的完成。每个季度都要定期汇报品牌的市场价格等动态情况。
3.企业每年年底应向国务院生产调度部门提交本年度本品牌生产经营、市场价格、成本效益、存在问题及建议的书面报告。
4.企业追加本品牌年度生产计划或完成已下达的本品牌年度生产计划有困难的,应于当年6月底前向生产调度部门提交简要书面报告。
5 .国家名优卷烟品牌商标图样变更或配方变更在25%以上的,需报国家局生产调度司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