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冒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处罚
《绿色食品商标标识设计和使用手册》对产品包装中使用的图形、字体、颜色、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形式、位置和大小比例等作出了严格统一的规定。标识的使用人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在其产品包装上组合彩色食品标识和企业信息代码,不得随意设计和使用。
当前市场上假冒绿色食品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绿色食品企业超范围或超时限使用标志;二是非绿色食品企业违法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家擅自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误导消费者购买,将面临最低500元的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伍佰元的,为伍佰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60条,商家未经授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也将面临高额行政处罚。
二、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规范
1.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是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认证标志。标志作为商标的一种,具有商标的一般特征,只有使用才会产生价值。如果获得标志使用权后长期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也会妨碍中国绿化中心的管理。因此,企业应尽快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2、绿色食品产品标签、包装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设计和使用标准手册》的要求。
(1)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在其产品、外包装和产品标签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时,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准图形、标准字体、标准图形和字体组合、标准颜色和编号规范,必须按照《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和使用标准手册》的要求执行,并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查备案。包装和标签必须“四位一体”,即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绿色食品”字样、数字和防伪标签必须全部体现在产品包装上。出现标志图形的地方,必须附有注册商标符号“R”。紧接在产品编号后或下方,应标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的绿色食品标志”字样,标准英文为“CertifiedChinaGreenFoodProduct”。产品标签还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标签上必须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固含量;制造商和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期)和储存指南;质量(质量等级)和产品标准号。此外,防腐剂、色素等的种类和用量。必须注明。
(2)在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应注意在其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名片、台历、灯箱、运输车辆、写字楼等一切可用于广告的物体和媒体上,或在电视广告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和使用手册》的要求。
3、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扩大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范围。绿色食品标志可以用在包装、标签或广告上,并且只能用在获得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上。例如,一个饮料制造商的产品包括苹果汁、桃汁、橙汁等。其中,只有苹果汁取得了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权,因此企业不能在桃汁、橙汁的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也不使用“某某果汁,绿色食品”等广告口号,以免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此外,在一系列产品中,如某茶厂的吴韵绿茶,在获得标志使用权后,在未申报的殷浩绿茶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在合资、联营企业的产品中,如山东省某奶粉厂生产的A品牌奶粉取得标志使用权后,擅自在其河南省合资企业生产的B品牌奶粉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属于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是不允许的。
三、《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法律规定是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消费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以下是具体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受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接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损失;追加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缺陷。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应该或多或少知道,未经授权宣传绿色食品的法律后果应该根据情节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在鉴定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一点。以上是关于绿色食品未经授权推广的法律后果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