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治理假货的措施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的措施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的措施,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与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但是有时候网购的时候会发现买的东西其实是假货。我们来看看电商平台治理假货的措施。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的措施1 1。当平台知道商品为假冒商品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平台收到权利人合格的侵权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

3.平台应建立侵权投诉机制,供权利人发布侵权通知。

4.依法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违法情况;在接到主管部门的命令时,按照法律程序提供协助。

5.对销售者的身份信息(包括真实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审核,并在消费者购买假货后的投诉过程中向消费者披露上述信息。

(1)立法和司法

1,国内立法

随着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网络假货问题已经成为公众对电子商务的关注点之一,而这些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可以受到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制。但是,不直接参与网购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在实践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在早期关于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判决中,权利人和法院普遍引用的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的规定。

我国目前直接规范用户通过电子商务销售假货的法律主要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环境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等关于网络环境著作权保护的规定和司法解释。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国立法明确了以下内容:

(1)只承担身份审核义务,不承担事先主动信息审核义务。

首先,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界定要充分考虑公平和效率等各个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有对销售者和经营者的身份认证进行审查的义务。同时,由于平台经营者的侵权知识仅为一般知识,并非具体知识,电商平台不承担事先对假货进行主动信息审查的义务。

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公告栏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都规定了平台经营者有监控平台信息的义务。事实上,这些法律要求平台进行事先审查的是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和淫秽、色情、暴力的内容;

(二)是否有国家限制或者禁止的对象;

(3)注册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它所指的监测信息不包括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事实上,由于所有权纠纷的可能性和知识产权许可的存在,要求电商平台主动审核商品是否为假货是不现实的。

同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审查义务,这在立法和司法规则上基本形成了* * *识。在立法上,国家版权局起草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向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链接等简单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移植美国避风港规则的产物。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审查义务,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解释该条时明确指出:“提供技术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一般审查义务。”

司法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主动审查网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有过错。”

最高法院明确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承担一般的事先审查义务和更高的注意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等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一般没有义务主动审查和监控他人是否利用其服务传播作品、表演、音像制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一般情况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承担对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监控义务,不能仅仅因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提前监控交易信息的合法性,或者因为网络销售者利用其网络服务客观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就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的存在。“因此,电商平台作为一种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该承担审查义务。

(2)通知删除规则的应用

针对电商平台出现的假货现象,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是判定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货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款所指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实际参与交易并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而非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类似的规定还可以在现行《商标法》第57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条中找到,明确规定故意提供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属于直接商标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两款中,电商平台不参与销售环节,只是为卖家提供中立的平台服务,承担明知侵权行为而不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间接侵权责任。该条实际上借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至第17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是移植美国避风港规则的产物。此外,也有学者认为,第36条最后两款中的明知规则借鉴了德国联邦关于信息和服务一般条件的立法,体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德国法的安全保障义务延伸至网络侵权领域。

从合同中电商平台告知用户不得侵权、开通投诉平台、制定售假处罚规则等行为可以推断,不存在与电商平台直接侵权人接触的故意,主观上不存在诱导、教唆、帮助销售者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诱导、教唆、帮助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未尽到“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定义务而构成侵权,因此与销售者的侵权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他们认为第三方电商平台的行为可能承担替代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构成要件:(1)第三方电商平台有权利、有能力控制直接侵权人;(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获得了经济利益。

而我国尚未建立美国的替代侵权责任理论,不能仅仅因为电商向卖家收取费用就认定电商应承担相应责任。实际上,电商平台收取的费用是提供电子交易的服务费,而不是具体交易的费用。因此,中国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美国司法办公室建设的替代责任。

关于卖家是否实际不构成侵权,但网络交易平台在收到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后是否应当对卖家承担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立法认为,电子商务平台没有明显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人民法院支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抗辩理由。第七条规定:“已发布信息被删除、屏蔽或者断开连接的互联网用户主张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通知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已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2011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意见》要求,为维护“通知-删除”规则的基本价值, 除了根据显而易见的侵权事实可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外,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应当以首先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为前提,既要防止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标准,又要使“通知与移除”规则失效; 还要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第三方利用其网络服务进行侵权行为的被动和松懈,以及滥用“通知和移除”规则。

(三)信息披露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出发,注重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即平台不能提供卖家信息时,应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侵权卖家追偿。

(4)在线交易管理的新发展。

近期,在“互联网+”行动下,国务院及各部门特别重视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的治理,出台了一批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质量发展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2015、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能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试行)》。

2014生效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是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并在其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中公布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在平台准入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平台内建立交易规则、交易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所有管理制度应在其网站上展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方便、完整地阅读和保存。

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如有必要,可停止向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经营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办法》为营造更加成熟规范的网络购物环境提供了法律依据,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承担更多责任和义务。

法律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关系公众生命健康的特定商品的互联网经营活动平台规定了更严格的责任和义务。《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均要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进行资质审查、实名登记、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20115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治理,营造公开、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落实电子商务企业责任。指导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的内部监控制度和网络经营者的信用评级,制止以虚假交易等手段提高商家信誉的行为,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实施侵权假冒商品信息检查清理,保存交易记录和日志, 履行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对电商平台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进行追溯。 指导督促电子商务自营企业加强内部商品质量控制和知识产权管理,严把购销关,防止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流通渠道和市场。落实网络服务商责任。监督网络服务提供者落实“告知-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必要措施。

2.国内司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电商平台售假责任主要是商标侵权纠纷,其次是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的案件。此外,基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的审核难度,平台对专利权属的审核难度最大,其免责条件的范围也更大。

对中国司法案件审判结果的分析表明:

首先,电商平台的性质不属于内容提供商和直销商,可能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平台之所以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在于电商平台对卖家和店铺的监督、管理和审查义务。

其次,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不承担主动发现和处理其平台上侵权行为的义务,而应承担提醒和告知的注意义务,为消费者和权利人提供投诉渠道,审查销售者的身份,以预防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

平台经营者的提醒义务是制定平台网络经营规则,在规则中制定知识产权条款,告知其平台上的销售者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身份审查义务体现在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审核了平台上卖家用户的身份证明、权利证书等材料,是否进行了实名认证手续。

最后,在确定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平台经营者可以依据“通知-删除”规则主张免责,即平台经营者在明知假货存在的情况下,是否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商品信息、下架商品等措施。

平台经营者收到权利人专门指向侵权信息的警告函和投诉,并及时采取删除链接、关闭店铺等积极有效措施的,平台经营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的措施2在电商平台买到假货怎么办?

从合同义务来看,如果电商网站销售假货,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能否获得赔偿,要看电商网站之前是否做过相关承诺。

目前,消费者维权最关键的环节是:

1,鉴定假货;

2.是否能证明所购商品的来源。有些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扔掉发票等关键证据,维权会有一定问题。

在假货的鉴定上,有些假货,比如化妆品和正品的区别比较模糊,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可能很难鉴定。在这个问题上,不建议采取事后维权的方式。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注意一些注意事项。

比如最好选择电商网站的自营产品。目前部分电商平台对第三方商家开放,对商品的把控没有自营那么严格。消费者也要有一定的防范意识。

如果最终诉诸法律,虽然成本会更高,但从法律条文来看,消费者是有法可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支持消费者维权。

虽然电子商务平台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它也有其缺点。假货频繁通过电商平台进入市场,然后被消费者购买,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买到假货后,应通过上述维权方式积极维权,不要放纵这些违法行为。法律地图有在线律师。如有疑问,欢迎随时咨询。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的措施3在电商平台买到假货怎么办?

在识别假货的问题上,不建议采取事后维权的方式。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注意一些注意事项。

媒体报道说电商网站的供应商欺诈,而电商网站对消费者的投诉充耳不闻。如果不幸在电商网站买到假货,应该如何维权?

目前消费者维权最关键的环节是对假货的识别;是否能证明所购商品的来源。有些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扔掉发票等关键证据,维权会有一定问题。

在退货问题上,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要求退回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关于能否获得赔偿,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额外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明知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额外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营者明知是消费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并有权要求获得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