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类商标有多重要?
有这样一个例子:A公司是某品牌A糖果的生产商,只注册了第30类商标,享有第30类指定商品的专用权。品牌A糖果已经通过商场、超市等销售终端销售。随着企业越做越大,A公司决定开直营连锁店,但这时发现市面上已经有很多A品牌的糖果店了。经查,乙公司在甲公司同时注册了第30类商标和第35类服务商标。专有权是特许经营权的商业管理、为他人促销等。虽然B公司经营着多家以A品牌命名的糖果连锁店,但店里没有销售A公司生产的糖果。这种情况下,A公司可以开品牌直营连锁店吗?
笔者认为不太可能。B公司可以利用第35号商标权禁止A公司开设品牌直营连锁店。当然,A公司可以承诺永远不开专卖店,也可以说目前法院判决35类保护的案例很少,所以开店是必须的。那么问题来了,B有商标,你不能禁止B开糖果店。b一直这样卖。如果B的糖果店卖的糖果有质量问题,媒体会怎么报道?它的负面影响有多大?以此类推,其他产品厂家是否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尤其是3503组,不注册的风险更大。
3503团的产品能否通过促销他人来保护超市和专卖店的利益,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从2004年8月13日商标局给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复(商标深字[2004]第171号)到第八版“类似商品及”对原有的类别和条目做了相应的增删,正式使用第九版尼斯分类。到现在第十版的注释也没有明确说明这个品类是用来保护超市门店的。目前,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将“商场、超市”的标识列入分类表的第35类,这已成为全球趋势。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也会加入这个行列,对35类商标的保护会更加明确。既然现在没有明确规定,对商场超市的商品或服务也没有更好的保护,是不是就没必要注册了?
其实35类商品注册申请量很大,而且大部分是出于安全考虑,所以先占了35类。低成本抢占市场是最好的选择。试想一下,如果这种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你的损失会有多大?解决后续的法律问题需要多大的精力?如果别人同时或者先于你注册了35种商标,你有多大把握让他的商标无效?因此,笔者认为大部分企业都有必要注册第35类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