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申请中的后期指定是什么意思?

后指定通常是指商标获得国际注册后,商标注册人指定相关缔约方对同一商标申请给予商标保护。例如,2002年5月,某公司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获得了商标的国际注册,注册申请书中写明了甲方应保护申请的商标。后来因为注册人的产品出口到很多国家,包括缔约双方和丙方,这样它的国际注册商标就有必要在乙方和丙方得到保护..因此,5438年6月+次年2月,注册人就同一商标提出申请,并指定乙方、丙方保护。这种指定通常被称为“逾期指定”。在性质上,申请后指定相当于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其目的也是申请人期望其商标在后指定申请中在指定缔约方受到保护。

后期指定的申请人的资格、在中国的基本注册以及基本申请与后期指定的缔约方的关系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基本相同;但是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及其类别可以不同。这里的差异是指缩小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或者减少类别。

中国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申请与《马德里协定》相关的逾期指定;应当填写法文申请书和中文申请书,并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法律沟通申请书。申请与马德里议定书有关的后期指定,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出申请。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的,应当用英文或者法文填写并提交申请书,用中文填写并提交申请书。如果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只需用外文填写并提交申请即可。是否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

后来,英文申请表被指定为“MM4(E)”,法文申请表为“MM4F(F)”。

申请人可以从国际局网站下载。后一种指定中文申请表格由商标局提供。

商标局收到后指定申请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其审查程序与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包括费用的审查)基本相同。审查通过后,商标局将把申请书送交国际局。

国际局收到以后指定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在登记簿上登记,并予以公告。此外,国际局向后来被指定的缔约方主管当局发送逾期指定申请。

由于申请后指定等同于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保护,决定由后指定的缔约方主管机关根据该缔约方法律对后指定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程序与领土延伸申请的审查基本相同。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保护。由于国际局宣布了以后指定的申请,以后指定的缔约方可以不再宣布给予保护的商标。即使商标被公告,申请人也没有义务支付公告费。其他机构无权要求申请人在后来指定的缔约方公告其商标。如果经审查认为逾期指定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逾期指定缔约方的主管机关应当驳回该申请,并书面通知国际局。拒绝的时限取决于后一指定方受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约束的情况。拒绝日期从后来指定的申请的通知日期开始。国际局收到驳回通知后,应将该通知发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驳回通知指定的法定期限内,向后指定缔约方的复审机关申请复审,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申请复查或起诉,一般需要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