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确认是什么关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确认是什么关系?相同:两者都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申请来开发。

不一样;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对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职权、资格或者法律地位进行认定、鉴别、证明和宣告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是一种行政救济。

求明确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大多数情况下,行政诉讼不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选择哪种方式维权是当事人的自由。但由于行政诉讼判决的效力高于行政复议,法院对行政诉讼作出判决后,一般不能复议。少数类型的案件需要复议,只有对结果不满才能提起诉讼,如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纳税纠纷等。

如何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救济手段,基本上是并列的。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行政诉讼属于司法监督。如果选择复议,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不能申请复议。如果法律规定要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即复议前,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终局裁决,不得提起诉讼。

第14条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关系:《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该条的目的可以概括为省部级行为的初级管辖和复议的最终裁决。该条与《行政复议法》第30条、《行政诉讼法》第17条、第54条一样,都是行政法中的疑难条款,实践中对该条的理解和适用也容易产生歧义。

行政确认的性质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许可权限和程序,对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筛选,以确认和证明的方式确定管理相对人法律地位的一种行政行为。比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认定、产品质量确认。

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好的。即确定个人和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比如,在核发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时,确定财产权属,在核发专利证书、商标专用证时,确认专利权、商标权。

(2)认可度。也称为认证。是行政主体对个人和组织现有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所确认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定。如产品质量认证。

(3)证明。即行政主体向他人明确肯定要证明的客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如各种学历、学位证书、宅基地使用证明、居民身份、货物产地证明等。

(4)报名。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在相关登记簿上记载相对人的某一情况或事实,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如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等。

(5)行政鉴定。即行政主体对某一特定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和质量进行客观评价。如税务鉴定、审计鉴定、会计鉴定等。

(6)审批。

(7)认证。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的法律规范,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参与人和其他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包括:行政复议以行政纠纷和部分民事纠纷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的主要方式是书面审理;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办理。

2、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不服,而进行的审查和核对,也就是说,复议是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重新审查和认可。

行政确认的撤销程序是怎样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有:确认、承认、证明、登记、批准、认证和行政鉴定。

(1)根据行为动机,可分为依申请行政确认和依职权行政确认。

(2)根据行政确认与其他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行政确认和附属行政确认。

独立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于其他行政行为的独立行政确认行为。即这种行为不是其他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属行政确认是指其他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政行为的补充。

根据行政确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和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行政复议1。如果对收税的处理不满意,先商量再打官司。催收行为主要包括:1。确认适用税率、纳税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减免税;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3.代收、汇出和扣缴。这些都是先商量后起诉。

2.其他书上说11条,比如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11条,不是讨论就是诉讼。详见新教材P384-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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