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协助认定。
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第四条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商标所有人争创贵州省著名商标,对做出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申请和认定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成立贵州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查贵州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承担贵州省著名商标评审的初审异议审查和复审等工作。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评审和现场评审工作;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贵州省著名商标的初审和实地核查工作。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由工商、经济和信息化、科技、金融、商务、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以及法律、科技、经济等相关行业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贵州省著名商标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标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九条贵州省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可以由商标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许可人共同提出。第十条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的注册地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两年以上并继续有效,且无权属争议;
(三)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优良且稳定;
(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申请人有商标管理机构和商标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以一个商标、一项申请为基础。但是,申请人已经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一个以上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申请。第十二条贵州省著名商标逾期未申请续展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重新申请认定。第十三条申请认定贵州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商标所有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资质证明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近两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年产量、销售量、销售面积、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质量安全情况,以及广告宣传和投入情况;
(四)商标所有人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材料;
(五)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生产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能够证明该著名商标的其他材料。
《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由省工商局制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申请人可以免费下载。第十四条申请人在申请贵州省著名商标认定过程中,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变更材料。第十五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贵州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提交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5日内补正;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