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联合购销中可以使用生产者和销售者双方的商标吗?

如果对方公司的商标已经被授权或者转移到生产商品的公司名下,可以使用;

在同一种商品上可以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用、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商品及其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件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也就是说,《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禁止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以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在不违背商标法立法精神的情况下,应该允许这样的使用。如你所见:

企业在一种商品上使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通常以主商标和副商标的形式出现。使用主副商标是企业的商标使用策略,即在主商标不变的情况下,每推出一个新产品或新型号,就用另一个商标,如海尔小公主洗衣机、海尔画王子冰箱、大众桑塔纳、大众高尔汽车等。海尔、大众是企业的主商标,小公主、画王子、桑塔纳、高尔可视为副商标。由于主商标的高知名度,可以使消费者更容易接受和认可使用副商标的商品。再比如五粮液集团的“京”酒和“浏阳河”酒,剑南春集团的“金剑南”和“银剑南”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