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作为商标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的;(七)夸大宣传和欺骗性;(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下列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能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3)缺乏鲜明的特色。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基于以上,你可以确定你要注册的商标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符合要求,你要经过很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