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存在哪些不足?请举例说明,谢谢!急用!!~ & gt。& lt~
首先,中国缺乏一部管理整个服务贸易的基本法。中国的服务贸易大致分为两部分,内贸和涉外。目前,规范国内服务贸易的法律主要是规范企业组织和交易行为的产业法和跨行业法,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目前,行使这一职能的主要是中国党和政府的政策。调整涉外服务贸易的基本法是《对外贸易法》,但不是调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法。该法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专章只有五章,最多只能作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原则,而不能作为完整意义上的基本法。
二是一些服务业还缺乏基本的产业法律。比如,我国旅游业国际国内总收入1995年达到2098亿元,1996年达到2487亿元,但没有旅游法,很多省市也没有制定旅游地方性法规,导致旅游行业游客投诉较多,问题层出不穷。又如,我国电信服务领域消费者投诉较多,但缺乏一部行业基本法(即《电信法》)来规范行业行为。
第三,当前服务业存在很多法律规范真空现象。主要表现在:(1)在有限的服务法律法规中,对我国涉外服务机构和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很少或没有,即使有一些规定,也仍然是原则性、抽象性的,缺乏可操作性;(注:参见曹建明:《中国服务贸易立法与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经济法,第1卷,第131页,法律出版社,1998。(2)服务贸易领域相当多的规范主要表现在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部规范性文件中,不仅立法层次低,而且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注:参见曹建明:《中国服务贸易立法与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国际经济法,第1卷,第131页,法律出版社,1998。(4)部分服务贸易领域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范,简单采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5)服务贸易领域现行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我国证券法等法律,都或多或少存在法律规定的盲区。如果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来补充,就会影响法律的可预见性和规范性的基本要求。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体制改革的转型期、中国国情的特点、立法与实践几乎同步推进而缺乏成熟的立法经验和技巧都是造成立法难的重要因素。
第四,整个服务业的法律规范和保护有待加强。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关于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比如在商品和货物贸易方面,有产品质量法,但服务业至今没有统一的服务质量法。标准化法也主要规定了产品的标准。再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明确重点是提供与商品有关的不正当竞争;1年3月实施的1983商标法只规定了商品商标,直到1993年2月22日才规定了服务商标。再比如,现行刑法第三章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而除金融犯罪外,几乎没有独立的刑法保护服务业。刑法第166条(注:刑法第166条规定了亲友非法牟利罪。该条第二项:“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第三项:“向自己的亲友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均规定只有涉案商品才能构成本罪。)法规也有厚此薄彼之嫌。可见,在保护整个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方面,行政和刑事法律都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五,现行法律与gats规范存在诸多冲突。这种冲突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就已经显露出来,一旦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这一问题将更加突出。例如,现有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制定的。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规范从事工业及其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对服务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禁止或限制政策。随着我国服务业的逐步开放,逐步取消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规定已经提上日程。再比如监管的透明度。《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透明度原则要求,与国内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其他决定、规则和做法必须最迟在生效之前公布。而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内部文件或政策而不是规范、公开、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客观上影响了服务贸易相关条款的知情权(尤其是外方)。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之间的衔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与党和政府的政策之间的关系,也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