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人违反相关规定需要承担哪些行政责任?
(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
(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引诱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
(三)违反下列规定的:
1.商标代理人转到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执业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到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
2.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机构执业。
3.商标代理人应当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泄露未公开的代理事项。
4.商标代理人明知委托人的委托是恶意的或者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或者有欺诈行为,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此外,商标代理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执业资格的,商标局将取消其执业资格。被处罚的商标代理人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未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从事商标代理活动的,由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停止非法代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者在办理商标事务过程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书、印章、签名;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方式招揽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信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依据章程予以处罚。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