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2
一是明确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且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的审查要求。
总则(2022版)增加了未列入食品生产许可目录且无审查细则的食品品种。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办法》和本通则的有关要求,结合审查细则和同类食品的产品实施标准,制定审查计划(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此举解决了近年来地方食品生产许可中一直存在的* * *问题。
二是明确企业可以电子化提交申请。
《通则(2022年版)》规定,申请材料应当符合《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电子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与纸质申请材料、纸质证照、实物印章、手写签名或印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举使得生产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更加便捷高效。
三。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归纳分类,符合“衔接”的方法。
为落实《办法》相关要求,使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与《办法》内容保持一致,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进一步优化,部分条款直接引用《办法》相关规定,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规性进行了汇总分类,使申报材料要求更加清晰明确。主要变化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直接指《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的材料中,营业执照(副本)可通过内部监管信息系统对申请人的主要信息进行核实,其他相关材料可在现场核查环节当场核实信息;
(2)规范了申请材料的部分要求:如“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申请人”,修改为“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明确包装生产的,应在相应品种细节后注明;
(三)调整申请材料符合性的审查要求。将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主要设备设施清单、生产工艺流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列为符合性审查的内容。
四、除首次申请许可外,明确了六种现场核查情形。
除首次申请许可外,《通则(2022年版)》规定了其他六种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形,包括:
(一)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包括:1。因不可抗力,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2.生产场所搬迁,重新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3.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2)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生产许可变更,包括:1。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变化;2.主要生产设备和设施发生变化;3.生产的食品种类发生了变化;4.生产场地的改扩建;5.其他生产条件或者生产场所周边环境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三)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或者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四)有必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内容、食品类别,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审查规则和实施标准;
(五)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组织重新核查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五、缩短某些审查环节的时限
为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通则(2022年版)》明确缩短了部分审批环节的时限。例如,为确保审批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定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的时限由接受现场检查任务后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审查过程中,旁听人员对现场核查的程序、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解决环节时限由3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
六、新终止许可的相关规定
新增加的总则(2022年版)中关于终止许可的规定。规定申请人申请的暂停时间届满后不能进行现场检查的,或者申请人申请终止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终止许可。此外,申请人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调查的,审批部门应当终止生产许可程序。因不可抗力被暂停许可且申请人涉嫌犯罪后的闭环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装和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涤、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处理和垃圾、废弃物存放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进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质;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食用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储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储存、运输;
(七)直接进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等。;销售直接进口的无包装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销售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从事食品储存、运输和装卸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病原微生物、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门为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设计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酸败、发霉、不洁、混入异物、掺杂使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动物、水生动物及其产品;
(八)未按规定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和运输工具污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十一)未标示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十二)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然而,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和仅在预包装食品中的销售不需要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