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和保健品的商标类别

法律主观性:

(一)保健食品标识、产品名称和批准文号应当标注在保健食品包装(容器)上易于观察的位置(以下简称主展示页);(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按照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样式,在页面左上角标明,清晰易辨。当版面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识最宽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版面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识最宽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标注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与保健食品标志相连,清晰易辨;(三)不适宜人群、有特殊要求的贮存方法、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品”、“本品已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表述,应在“适宜人群”旁标注;(4)产品的净含量和规格应当标注在主要展示页面上,并与主要展示页面的底线平行;(五)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应当在主要展示页面的产品名称附近标明“营养素补充剂”字样;(6)辐照过的保健食品应在主展示页的产品名称附近标明“本品已辐照过”。第五类主要包括药物和其他医用或兽用制剂。